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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扬中市丰特塑料管阀件厂与杭州鼎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124号原告扬中市丰特塑料管阀件厂。法定代表人张其元。被告杭州鼎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云。委托代理人曹一平。委托代理人王雪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丰特塑料管阀件厂与被告杭州鼎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丰特塑料管阀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