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171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职工。被告武某某,男,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原、被告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