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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171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职工。被告武某某,男,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原、被告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