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全福与潘林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240号原告周全福。委托代理人蒋文祥。被告潘林根。委托代理人王永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福诉被告潘林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全福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全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2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