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胡志平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海彬,胡志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85号原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正和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姜华,董事长。被告成海彬,男,汉族,原系原告业务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胡志平,男,汉族,系被告成海彬经济担保人。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0元,退返原告635.00元。审判员 陈国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