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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任玉夫与李中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夫,李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68号原告:任玉夫,男,1940年0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中华,男,5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赵庄镇庞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夫与被告李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夫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玉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玉夫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元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