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谢作明与黄德香赌博罪2015刑初128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黄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28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住湖北省京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徐炳正、卢瑞琴,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住湖北省京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侯月君,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第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黄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徐炳正、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侯月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黄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447号民志停车场门口的平房内,提供场地及赌具给多名参赌人员以打麻将、推筒子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水至少人民币5000元以上。2015年6月29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谢某、黄某甲及12名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谢某持有的人民币2300元、黄某甲持有的人民币350元及作案工具电动麻将台3张、麻将牌6副。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同案处理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谢某和黄某甲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现场照片,缴获的赌资,证人杜某乙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人杜某乙、龙某乙、张某、张某秀、黄某丁、陈某乙、李某、阳某乙、付某、雷某乙、李某贵、杨某丙、邓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黄某甲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谢某、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谢某、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谢某、黄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某、黄某甲判处拘役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谢某、黄某甲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意见均合理,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某、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被告人谢某持有的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黄某甲持有的人民币350元、作案工具电动麻将台3张、麻将牌6副,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嘉智黄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