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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忠洋、朴明新、于春元、李宏、钱乃东、钱乃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忠洋,朴明新,于春元,李宏,钱乃东,钱乃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闯。被执行人赵忠洋。被执行人朴明新。被执行人于春元。被执行人李宏。被执行人钱乃东。被执行人钱乃福。关于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忠洋、朴明新、于春元、李宏、钱乃东、钱乃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赵忠洋、朴明新、于春元、李宏、钱乃东、钱乃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忠洋、朴明新、于春元、李宏、钱乃东、钱乃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小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由世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