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甲抢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67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1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布依族,文盲,务农,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二人经策划后,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王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艾力艾鞋厂后门附近,被告人王某甲伸手夺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个黑色提包,包内有人民币344元、银行卡、医保卡等物品。尔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2.2015年7月1日21时许,许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采用相同的手段,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邮政局附近路口,夺走被害人龙某的一个绿色钱包,包内有人民币107元、一部步步高VIVOY17手机,尔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60元。2015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横在莆田市城厢区单面街一旅馆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另查明,涉案步步高VIVOY17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龙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龙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鉴)字(2015)197号《关于手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刑事照片,辨认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结伙在公共场合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711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犯抢夺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已被追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七月七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六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七月七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六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百五十一元,分别偿还被害人陈某某三百四十四元;偿还被害人龙某一百零七元;四、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助力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田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剑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