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催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鑫森铁合金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都江堰市鑫森铁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催字第00048号申请人都江堰市鑫森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胥家镇石龙村。法定代表人向以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都江堰市鑫森铁合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都江堰市鑫森铁合金有限公司遗失的30200053/24943185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2月27日,出票人全称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重庆市金迪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2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都江堰市鑫森铁合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