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立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华查干等72人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柴达木嘎查一组华查干、勾凤荣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柴达木嘎查一组华查干、勾凤荣等72人。诉讼代表人张勇,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牧民,住阿鲁科尔沁旗。诉讼代表人阿拉坦巴根,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阿鲁科尔沁旗。上诉人华查干、勾凤荣等72人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争议的《草原改良、人工草地、家庭小草库伦、饲料地建设规划设计审批表》其性质是行政许可行为,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查干、勾凤荣等72人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事项,因行政机关对被诉的《草原改良、人工草地、家庭小草库伦、饲料地建设规划设计审批》未作出其他处理意见,此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华查干、勾凤荣等72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刘汉章审判员 吉 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