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473号原告权某。被告王某。原告权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妍爽独任审判,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权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权某负担。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