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4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雷小俐与被告王会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875号原告:雷小俐,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公路管理局职工。被告:王会朋,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金牛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小俐与被告王会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小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小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小俐负担150元(已交纳)。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