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国朋与姜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朋,姜美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331号原告徐国朋,住德惠市。被告姜美晶,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朋与被告姜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 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