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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国朋与姜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朋,姜美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331号原告徐国朋,住德惠市。被告姜美晶,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朋与被告姜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 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