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与辛会利、张国珍、郭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辛会利,张国珍,郭长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亚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宋铁军,承德市双滦区长城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职工。被告辛会利。被告张国珍。被告郭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与辛会利、张国珍、郭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辛会利、张国珍、郭长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撤回对被告辛会利、张国珍、郭长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00元,减半收取23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学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