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林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X甲、刘X乙、李XX、张XX、陈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X甲,李XX,张XX,刘X乙,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林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X甲,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李XX,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张XX,女,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刘X乙,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陈XX,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XX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XX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XX在中国工商银行林口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XX在中国工商银行林口县支行6217230903000XXXX账户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张XX在中国工商银行林口县支行6217230903000XXXX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