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天启投资有限公司与杨忠才、罗振萍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天启投资有限公司,杨忠才,罗振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283-1号原告湖北天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启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立,天启投资公司经理。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218号。被告杨忠才。被告罗振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启投资公司诉被告杨忠才、罗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天启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忠才、罗振萍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