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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天启投资有限公司与杨忠才、罗振萍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天启投资有限公司,杨忠才,罗振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283-1号原告湖北天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启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立,天启投资公司经理。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218号。被告杨忠才。被告罗振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启投资公司诉被告杨忠才、罗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天启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忠才、罗振萍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