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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执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炳琼与被申请人张方虎、XX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琼,张方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执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李炳琼。被申请人:张方虎。被申请人:XX。申请人李炳琼与被申请人张方虎、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李炳琼以其位于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南环路北侧锦绣华庭A区16栋1单元1层102号房屋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方虎、XX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炳琼所有的位于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南环路北侧锦绣华庭A区16栋1单元1层102号房屋。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超军审判员  何瑞华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露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