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尊社与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许河头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尊社,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许河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1028号申请执行人:杨尊社。被执行人: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许河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许河头村。法定代表人:杨尊力,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尊社与被执行人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许河头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先才剩余7524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许河头村民委员会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文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