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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任×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220号原告任×,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被告赵×,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新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