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陶征龙与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征龙,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771号原告:陶征龙,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范臻,董事长。被告:高明,男,汉族,居民,住。原告陶征龙与被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陶征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征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征龙撤诉。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奚方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