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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5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51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勇。被执行人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天汝。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