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小蓉与刘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202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