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太民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宋佳璐与佟峰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佳璐,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太民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宋佳璐,女,1989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佟峰,男,1978年6月11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0)太民一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佟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佟峰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