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与冯保敦、冯青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冯保敦,冯青华,冯长青,郑香,冯海元,祝兰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53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住所地临朐县城民主路南路与顺河路东南侧。负责人:郭伟政。被告冯保敦。被告冯青华。被告冯长青。被告郑香。被告冯海元。被告祝兰玲。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单位房产一处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