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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赵德礼与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初字第16号原告赵德礼。委托代理人陈家鸿,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址北流市一环西路0048号。法定代表人曾斌,局长。第三人北流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址北流市广丰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陈步海,经理。第三人刘瑞华。委托代理人陈力。原告赵德礼因被告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德礼以本案行政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德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礼负担。审判长杜洪审判员刘迎审判员王文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