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少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少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徐某某,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郑某某,男,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