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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英诉被告邵振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周X,女,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邵XX,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利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田 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