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98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高家镇。委托代理人罗杨,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高家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21日双方在高家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7月4日,生育一女李��。双方因性格差距,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在2006年原告经营车辆亏损后,双方矛盾越积越深。2010年9月7日,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秦某某答辩称,被告秦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后于1994年结婚,婚后生育女李甲,后移民搬迁,共同修建房屋,李某某去经营长途客车,秦某某外出务工后每年多次回家,婚后感情较好,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秦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94年4月21日双方自愿到丰都县高家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7月4日,生育一女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后秦某某外出务工。2015年8月27日,李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秦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记卡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夫妻间建立了诚挚的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致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秦某某离婚,在庭审中原告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只要加强沟通、增进理解、相互关心和帮助,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