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执字第00024号申请人张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2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3)淳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给付2014年度孩子抚养费75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淳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中2014年度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