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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育灯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饶玉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育灯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饶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晋江育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杨清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饶玉国,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饶玉国,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万年县。申请执行人晋江育灯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饶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晋江育灯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03208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饶玉国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饶玉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饶玉国应在2015年1月27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饶玉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晋江育灯纺织有限公司尚有款项1032084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晋江育灯纺织有限公司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