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执字第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韩英、付喜梅与厦门市湖里区万山伊之雅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907-1号申请执行人王韩英,女,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申请执行人付喜梅,女,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万山伊之雅制衣厂,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号万山*号厂房*楼。主要经营者杨文清。申请执行人王韩英、付喜梅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万山伊之雅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5)21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韩英、付喜梅债权33300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5)218-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