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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惠州市XX高新区陈XX比西五金塑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西比西五金塑胶经营部,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231-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西比西五金塑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组织机构代码:XXX。经营者李XXX。委托代理人许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吴XX。申请执行人惠州市XXX新区陈XX比西五金塑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XXX新区陈XX比西五金塑胶经营部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6274.17元(已包含截至2015年10月9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国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