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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云星与陈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星,陈世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899号原告:张云星。委托代理人:张伟荣。被告:陈世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星诉被告陈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云星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