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云星与陈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星,陈世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899号原告:张云星。委托代理人:张伟荣。被告:陈世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星诉被告陈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云星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