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玉明与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明,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刘玉明,无职业。被告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9-1-1518号。法定代表人王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明与被告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