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谭美娟与周平贵、何兵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美娟,周平贵,何兵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441号原告谭美娟。委托代理人谭振文,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平贵。被告何兵强。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原告谭美娟与被告周平贵、何兵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谭美娟负担。审判员 蒋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