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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执行李小海、游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李小海,游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负责人:余斌,行长。被执行人:李小海。被执行人:游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李小海、游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旌湖公证处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德市旌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2123.72元,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至今尚未受偿金额32123.72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旌湖公证处作出的(2015)德市旌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