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斌与被告张俊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斌,张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706号原告胡斌,男,生于1980年3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张俊明,男,生于1971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诉被告张俊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俊明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270000元为限。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俊明的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27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