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斌与被告张俊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斌,张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706号原告胡斌,男,生于1980年3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张俊明,男,生于1971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诉被告张俊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俊明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270000元为限。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俊明的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27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