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催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孜矻润滑油有限公司、吴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孜矻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催字第00028号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孜矻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河东前进河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孜矻润滑油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的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孜矻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除权判决申请。经审查:2014年12月9日,付款人丹阳市正大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开具了付款行是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汇票号码是31400051/24532031,票面金额1000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交付给收款人连云港金邦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金邦化工有限公司因买卖业务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申请人。2015年6月10日,申请人因遗失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因业务关系取得该涉案票据,属于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人,现其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是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汇票号码是31400051/24532031,票面金额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孜矻润滑油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孜矻润滑油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宇晖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人民陪审员 陈 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义伟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