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蒋万和。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蒋万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69年3月24日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一起共同生活,1970年生育长子黄某乙,已因病去世,1972年生育女儿黄某丙也因病去世,1974年1月21日生育小儿子,现已经成家立业。双方结婚一起共同生活已经46年时间,但由于性格差异较大,时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时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双方因为长期打架,村社干部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仍然纠纷不断,导致双方一直无法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也无法和睦相处。婚后双方一直在家从事农业生产,由于经济较落后,双方也为此发生纠纷,子女长大后也无法改变双方的生活方式和缓解双方的矛盾。2014年6月原告出来到开江县城务工照顾其他老人,被告仍然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原告在外务工生活期间,被告还是出来找原告的麻烦,但是为了避免双方的纠纷,原告也回家帮忙耕种农作物,但是双方还是无法缓解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因为双方见面还是争吵,致使双方还是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后双方一直没有再见面。综上,双方虽然结婚46年时间,但是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被告是不是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双方一直无法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也无法一起正常生活。2014年双方因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各自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虽然联系解决存在的问题,但是双方还是无法和好夫妻关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诉讼来院,请求如下:一、请依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三、案件受理费共同承担。被告黄某甲书面辩称,第一,结婚46年来,夫妻二人经历风雨和坎坷,把小孩养大成家,偶尔因家庭小事吵闹,但不是经常,没经村委调解,社长调解过两次,我也改变了很多态度,我们夫妻间没虐待,是有感情的。第二,原告陈某某从去年六月到开江城做护工,年前只回过二次家,后面委托儿子去请两次不回,原告说不空,我又委托陈丰志带去了书信两封,信也不回,后来原告换了号码,我去城里找她连面都不见。今年8月21日我没有在家,原告回来撬门而入,拿走了毯子和棉被,当时我向派出所报了案的。造成今天的局面是原告的原因,不能怪我,她是过错方,我拒绝承担诉讼费,坚持不离婚。我现在是病体全身,无人照料,我们是糟糠夫妻,都年近古稀,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共同维系和照顾,即使过去有很多错处和不足我愿意改过自新,恳请法院调解不离婚,望法官理解支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身份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双方合法的自然人身份。保证书一份,拟证明双方曾经发生矛盾纠纷。被告黄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院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如下认证:证据1系开江县甘棠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与原件核对无误,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系他人代写的保证书,且代书人未出庭进行说明,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9年3月24日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于1969年3月24日在严家乡登记结婚。于1970年生育长子(已逝世),1972年生育女儿(已病逝),1974年1月21日生育小儿子,现已经成家立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提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以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有很好的婚姻基础,双方结成夫妻已46年之久,并生育子女,说明双方是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原告的本次离婚诉求,未向本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夫妻关系的机会,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和好夫妻关系。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