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2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济南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令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令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292-1号原告济南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胜群,女,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张令国,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令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济南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