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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咸宁市仁济典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仁济典当有限公司,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赤壁市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山县粤通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陈可嵘,刘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210-6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仁济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赤壁市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山县粤通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可嵘。被执行人刘少平。协助执行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九日作出(2015)鄂咸安执字第0021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矿山(证号C4212002010117130082784),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采石场(证号C421200201011713008278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