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黄河路支行与贾纪红、任国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黄河路支行,贾纪红,任国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38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黄河路支行,住所地XX市黄河路23号。负责人付雨萍,行长。委托代理人田金旺、李夏龙,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纪红,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城关镇交通路24号。被告任国贤,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县XX乡杏街1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黄河路支行诉被告贾纪红、任国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