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二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梨树支行与张立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梨树支行,张立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494号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梨树支行。负责人解丽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宏宇职务:小企部经理。被告张立航,男,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梨树支行与被告张立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立航已结清贷款,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梨树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梨树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立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文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