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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余祥香与被告张贤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余某,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城关镇。被告张某,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兴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祥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7元,减半收取1344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人民陪审员  陈锦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