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徐×与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范×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2564号原告徐×,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范×,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昌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诉被告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衍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范×之委托代理人李昌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26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5月5日,范×户口由北京市西城区迁入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村,范×为城镇户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范×获得的拆迁款140197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并没有对该款项进行处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40197元。被告范×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在(2014)顺民初字第0698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三中民终字第02965号民事判决书中将涉诉财产确认为被告范×的个人财产,不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故不能分割。经审理查明:徐×与范×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6日经本院组织调解离婚。2014年,范×与徐×、徐再新、李春利就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村×号宅院拆迁款和优惠购房面积等产生纠纷,范×诉至本院。2014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06986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载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因涉诉宅院之电话、空调、有线电视、装饰装修均没有范×出资,电话移机费、分体式空调拆装费、装修补偿费,没有其份额。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空地补助费均为对被拆迁家庭所给予的补偿,故应为被拆迁家庭所有。范×应享有上述款项的四分之一。房租补助奖、季差补助费系针对个人发放,范×应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村拆迁补贴协议书》中冬季取暖补贴费,清洁费,高层补贴费系针对个人发放,范×应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规范建设奖励费,环境建设奖励费,为对被拆迁家庭所给予的补偿,故应为被拆迁家庭所有。范×应享有上述款项的四分之一。补充发放的房租补助奖、季差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共50400元,范×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综上,判决徐再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及《×村拆迁补贴协议书》中各项拆迁补偿及补充发放的房租补助奖、季差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共140197元,驳回范×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徐×、徐再新和李春利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2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徐×明确其诉讼请求140197元为(2014)顺民初字第06986号民事判决书中范×分得的拆迁补偿款及补充发放的房租补助奖、季差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2014)顺民初字第3433号民事调解书、(2014)顺民初字第06986号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2965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4)顺民初字第06986号民事判决书中范×分得的拆迁补偿款及补充发放的房租补助奖、季差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2014)顺民初字第0698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该判决书中判归范×所有拆迁补偿款及补充发放的房租补助奖、季差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均是范×个人因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村×号宅院内拆迁所享有的利益,即上述财产应属于范×个人所有,不属于徐×与范×夫妻共同财产,故徐×要求分割上述财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衍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雅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