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诉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育贵,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1元,减半收取9590.5元,由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贵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