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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杭州世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建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象催字第16号申请人:杭州世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刚。申请人杭州世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杭州世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灭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10500053/22181640、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建设银行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5日、最后持票人为杭州世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世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鑫审 判 员 戴鸣审 判 员 何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