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本江、曹珍与安陆市健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本江,曹珍,安陆市健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61-1号申请执行人彭本江,。申请执行人曹珍。被执行人安陆市健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霞路东。法定代表人曾剑。本院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本江、曹珍与被执行人安陆市健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本江、曹珍与被执行人安陆市健伍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陆市健伍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15年12月20日履行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彭本江、曹珍与被执行人安陆市健伍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件执行和解结案。二、被执行人安陆市健伍置业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彭本江、曹珍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