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吴统来与罗开容、张春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统来,罗开容,张春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124–1号申请人吴统来,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峰,(系申请人吴统来儿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罗开容,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张春烈,男,住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吴统来与被申请人罗开容、张春烈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吴统来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开容、张春烈价值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统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罗开容、张春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吴统来所有的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房屋一间。诉前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吴统来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 美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