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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嵊州市康力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鑫杰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康力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鑫杰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140-1号原告:嵊州市康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竹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小兰,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鑫杰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康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杰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康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520元,由嵊州市康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更多数据: